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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1/2013-788065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建设
发文机关: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6-03
发文字号: 浙委办发〔2013〕44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1001/2013-788065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建设
发文机关: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6-03
发文字号: 浙委办发〔2013〕44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沙巴体育平台印发《2013年省领导联系省级产业集聚区实施方案》和《2013年省领导联系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日期: 2023- 08- 14 16: 13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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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有关单位:

《2013年省领导联系省级产业集聚区实施方案》和《2013年省领导联系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3日

2013年省领导联系省级产业集聚区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沙巴体育平台建立省领导联系省级产业集聚区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14个省级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2013年省领导联系省级产业集聚区实施方案。

一、每个省级产业集聚区由1—2位省领导联系。省领导负责省级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主要包括:对所联系省级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研;协调解决所联系省级产业集聚区在开发建设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检查督促所联系省级产业集聚区完成年度各项开发建设工作任务(省领导联系省级产业集聚区的安排见附表)。

二、省发改委(省产业集聚区办)负责省领导联系省级产业集聚区的组织、落实和跟踪工作。主要包括:制定省领导联系省级产业集聚区的实施计划,组织安排省领导指导联系的各项活动,切实推进联系工作的顺利开展;协助省领导做好对省级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工作,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跟踪、协调省级产业集聚区建设推进情况和有关困难问题解决情况,及时向省领导报送所联系省级产业集聚区的建设发展情况。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金融办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创新举措,优化服务,为省级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省级产业集聚区所在地政府负责省领导联系省级产业集聚区的推进工作。主要包括: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沙巴体育平台加快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强化主导产业招商和培育,强化基础配套和环境建设;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建设所需的土地、资金、环境容量等资源要素;完善和创新产业集聚区管理体制;切实做好产业集聚区涉及当地事项的办理工作。

四、建立完善省领导联系省级产业集聚区的工作机制。1.事项分办制度。省发改委(省产业集聚区办)要及时收集和汇总省级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中需要协调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根据职责分工,以省产业集聚区办抄告单形式分送省级有关单位和地方办理。2.联席会议制度。省发改委(省产业集聚区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省领导联系省级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沙巴体育平台商议省级产业集聚区建设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和问题。3.信息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向省发改委(省产业集聚区办)报送产业集聚区建设进展情况(特别是项目投资、招商引资等)及存在困难和问题。4.情况报告制度。省发改委(省产业集聚区办)要定期汇总通报省级产业集聚区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问题协调解决情况,并及时报告联系省领导。5.督查考核制度。将省领导所联系省级产业集聚区推进工作情况纳入2013年度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附表

2013年省领导联系省级产业集聚区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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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省领导联系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充分发挥省重点建设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产业转型升级的引领作用、扩大有效投资的拉动作用,特制定2013年省领导联系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一、筛选31个省重点建设项目作为2013年省领导联系的项目。每个项目由一位省领导联系,省领导负责项目推进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主要包括:调研指导联系项目,了解和掌握所联系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所联系项目在推进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督促省级有关单位、项目所在地政府履行职责、创造条件,积极推进项目实施(具体项目及联系安排见附表)。

二、牵头联系部门要按照2013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加强对所牵头联系项目的联系、跟踪和协调,及时掌握项目前期和实施进展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及时向联系省领导、省发改委(省重点办)报送所牵头联系项目的进展情况。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优化服务,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三、项目所在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并保障项目的用地、耕地占补和环境容量的平衡,全力做好项目的土地(海域、水域)征收、房屋拆迁等政策处理工作,依法依规维护项目建设秩序,制止妨碍项目建设的行为发生,着力营造无障碍施工的良好环境,并切实做好有关协调和服务工作。

四、各项目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规定,落实项目建设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足额筹措建设资金,并依据项目设计文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各项目单位每月向牵头联系部门和省发改委(省重点办)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省发改委(省重点办)负责做好省领导联系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定期梳理汇总通报省领导联系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和困难的解决情况。将省领导联系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情况纳入2013年度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单位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六、牵头联系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由单位负责人牵头、相关负责人参加的联系服务小组,专门负责省领导所联系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协调和服务工作。每月5日前,各牵头联系单位要将上月省领导联系工作开展情况、项目投资和形象进度完成情况、项目实施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的解决情况等报送省发改委(省重点办)。联系服务小组人员名单请于2013年6月20日前报省发改委(省重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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