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787371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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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4-21 |
发文字号: | 浙政函〔2023〕4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0-2023-0012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3-7873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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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
发文机关: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3-04-21 | ||
发文字号: | 浙政函〔2023〕41号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SP00-2023-0012 | ||
有效性: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0000-00-00 |
浙江省人民政府沙巴体育平台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实物调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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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 你县《沙巴体育平台要求发布〈禁止在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的请示》(龙政〔2022〕22号)收悉。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确定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控制范围。 二、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的实物调查工作,按《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报批稿)》进行。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沙巴体育平台禁止在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由你县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所在乡镇、村张贴,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你县要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和实物调查工作的政策宣传,依法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补偿处理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依法稳妥处理实物调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问题,依法维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沙巴体育平台禁止在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沙巴体育平台禁止在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为确保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控制范围: (一)工程占地区。分为工程永久占地和临时用地。主要涉及龙游县塔石镇叶村村、平坦村、真武山下村,石佛乡石佛村、三和村、姚村村、夏家村、峰塘山村、上溪村、西金源村、大力山村。 (二)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因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冰塞壅水等产生的临时淹没区。 1.佛乡南库正常蓄水位为高程112.50米。库区进行库岸改造部分淹没处理范围为新的库岸线范围,无库岸改造部分淹没处理范围为: (1)林地、草地:高程112.50米以下; (2)耕地、园地:高程113.00米以下; (3)人口、房屋:高程113.50米以下; (4)专业项目: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2014)和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2.佛乡北库正常蓄水位为高程104.00米。库区进行库岸改造部分淹没处理范围为新的库岸线范围,无库岸改造部分淹没处理范围为: (1)林地、草地:高程104.00米以下; (2)耕地、园地:高程104.5—105.67米以下; (3)人口、房屋:高程105.05—106.72米以下; (4)专业项目: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2014)和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主要涉及龙游县塔石镇叶村村、真武山下村,石佛乡石佛村、三和村、姚村村、夏家村、峰塘山村、上溪村、西金源村、大力山村。 (三)水库影响区:存在水库蓄水引起的浸没影响区。主要涉及龙游县石佛乡石佛村、三和村、姚村村、夏家村、峰塘山村、上溪村、西金源村。 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范围详见《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示意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含扩建、改建及房屋装修等),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停止各类在建项目建设。违反规定继续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设行为处理,不予补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新生儿、婚嫁人口和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等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作移民安置。 四、本通告发布后,由项目业主会同所在地政府根据《龙游县佛乡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大纲》,组织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五、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内的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如需延长,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重新发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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