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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23-78553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01-13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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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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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日期: 2023- 01- 13 11: 45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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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7〕47号)。2021年,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107号令),并提出了“理顺管理体制,扩大使用范围,高效便民服务”的要求。为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业务实际和最新要求,对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2〕77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办法》共有七个章节,分别为总则、救助基金筹集、救助基金使用、救助基金管理、组织保障、法律责任和其他,围绕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申请、审核、垫付)、追偿、核销和管理的各个维度,作了全面地梳理和规范。

(一)提高站位,完善顶层设计。

明确全省救助基金“统一政策”,做到一个制度一杆子到底,全省一盘棋统一执行;建立由省财政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会商机制,审定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强化数字化改革的成果运用,鼓励通过“浙里垫付”场景应用办理业务;鼓励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开展日常业务工作,明确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筹集和业务监管,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日常业务办理,实现“管办分离”。

(二)基金统筹,强化财务管理。

明确省级救助基金按照以支定拨、结余统筹的原则,合理确定当年拨付上限;明确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对累计结余超出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部分统筹管理;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账户。

(三)民生为本,服务提速增效。

垫付对象上,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申请主体上,明确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垫付时间上,将垫付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延长为7日内的抢救费用;审批时间上,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理业务的3个工作日压减为1个工作日;工作流程上,明确跨地区抢救案件的工作流程,解决群众切实需求。

(四)机制重塑,变革工作体系。

增加各部门协助追偿的要求,厘清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创设“分级审核”,明确超过5万元且超过7日的案件由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协助审核意见;确需超过30万元的案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商议审定;明确救助基金财务核销的规定情形,解决案件无法追偿的问题;增加“一次性困难救助”和“非机动车”的相关表述,解决社会实践中的突出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宁波市)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情形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四、其他

《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陆昉宇,0571-87057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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