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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6-78132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6-07-05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6〕71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6-781326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6-07-05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6〕71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沙巴体育平台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日期: 2022- 07- 27 11: 19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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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2016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5日

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严格实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以下简称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设区市、县(市)河流的交接断面(包括省界和入海断面)的水质保护管理考核。

第三条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指标原则上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根据水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可对交接断面增加相应的特征污染物考核指标。各交接断面水质目标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沙巴体育平台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的批复》(浙政函〔2015〕71号)精神,由省环保厅、省水利厅联合制订发布。

第四条   省环保厅统一监督管理全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省水利厅统一监督管理全省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由省水文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交接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原则上采用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的监测结果。尚未设置环境自动监测站的,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相邻市县环境监测机构联合监测。交接断面有水文站的,水量及流向监测数据,原则上采用实测结果。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由省水文局组织相邻市县水文机构联合监测分析,提出水量及流向监测数据。交接断面水质、水量及流向监测数据应保持监测时间上的一致性。

第六条   交接断面水质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对象为设区市、设区市本级、县(市)行政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以三项指标中最差的确定等次。考核指标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考核对象,与上年相比,水质变好(含不变)的原则上评定为优秀;水质虽然变差,但仍优于目标要求一个类别以上或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以上,且考核指标相比2014年变差幅度在10%以内(不含10%)的,仍评定为优秀;水质变差至仅达到功能区水质目标限值的评定为合格,次年仍未改善的评定为合格;其余情形评定为良好。考核指标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但出境水水质好于入境水水质的考核对象,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好(含不变)的评定为优秀;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水质变差的评定为良好。考核指标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出境水水质等于入境水水质的考核对象评定为合格。考核指标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且出境水水质劣于入境水水质的考核对象,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好(含不变)的评定为合格;考核指标与上年相比变差的评定为不合格,其中出境水水质下降幅度小于入境水水质下降幅度的评定为合格。未达到《浙江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断面水质年度目标要求的县(市、区),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未达到《浙江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断面水质年度目标要求的设区市,考核结果降一级。排序方法:总体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考核等次进行排序;同一考核等次的,按照辖区出境断面水质三项指标的综合排名进行排序。

第七条   行政区有多个出入境断面的,该行政区出入境水质污染物平均浓度采用各出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的加权平均值与算术平均值的二次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方法由省环保厅制订。

第八条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作为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审批、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对辖区内主要河流水环境保护负总责。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实行行政问责制。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纳入省对设区市、设区市对县(市)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十条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应用。河流出境断面的某项污染物指标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市、县(市),从下一年度开始,对该市、县(市)直接影响交接断面水质相关区域内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资源论证文件,分别由共同的上级环保、水利部门审批。各级环保、水利部门停止审批、核准在该市、县(市)相关区域内增加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新的大宗取水项目,停止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通过治理达到出境水水质要求的市、县(市)政府,可以向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申报解除限批措施。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应及时核定,确实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解除限批措施。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沙巴体育平台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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