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期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通报
  • 日期: 2021-07-20 14:32
  •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浏览次数:

一、嘉兴市平湖市某印染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巡检、在线监测数据比对、视频监控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查获的一起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针对重点排污单位建立了定期视频巡查机制,20216月初,平湖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某印染企业污水入网口附近地面有异常水迹。执法人员随即调阅该公司近期污水入网口监控,发现该公司疑似在夜间通过软管绕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直接向污水管网排放污水。通过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上的污水流量和排放浓度,综合研判该公司污水排放规律、操作工作息时间等信息,执法人员制定了详细的行动计划,于610日夜间开展收网行动。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将污水处理设施调节水池、应急曝气池内未经处理的黑臭废水通过私设的软管绕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直接排放至污水管网,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经采样检测,污水中重金属总锑超标16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沙巴体育平台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611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3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湖州市长兴县某污水处理公司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案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公安联动,通过在线视频监控、夜间突击检查等手段破获的一起重点排污单位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典型案件。

2021512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污水处理公司开展夜间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南侧药剂仓库中存放有大量“COD高效去除剂”,废水排放口东南角放置着1根白色塑料管,一端伸入到废水排放口液面以下,另一端连接着二沉池北侧的1个白色塑料吨桶,吨桶内放置经稀释配比的COD去除剂。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当天该白色塑料管确有向废水排放口排放的行为。经查,该公司为降低COD在线监测数值,多次将COD去除剂稀释液经白色塑料管注入废水排放口水位液面以下,从而达到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目的。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沙巴体育平台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17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4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三、绍兴市柯桥区马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该案件为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由乡镇环保网格员巡查发现线索,生态环境、公安联合查处的一起非法处置危废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件。

2021513日,在绍兴市柯桥区开展的纺织行业废油专项行动期间,华舍街道基层环保网格员在巡查中发现蜀阜村马某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掌握该情况后,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立即启动生态环境、公安联动机制,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检查。现场在马某自建平房内发现4.925吨废油渣,平房北侧堆放2只废油桶,废油从桶底小孔流出至附近水泥板下方,渗漏至西侧东小江,导致河道下游50米范围污染。经查,马某未取得危废经营许可证,私自从部分纺织公司收购废油(系危险废物),并进行简单物理净化后再出售。经采样检测,水泥板下方和东小江样品中石油溶剂分别超标26200倍、46.2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沙巴体育平台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611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金华市永康市某工贸公司私设暗管超标排放重金属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河长日常巡查发现线索,多部门协作合力查处的一起通过私设暗管超标排放重金属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1517日,永康市某河段河长在日常巡查时发现该河段水体出现异常白色泡沫,疑似有企业偷排。按照河长巡查及信息反馈机制,河长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通报属地街道和生态环境部门。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出动,联合属地街道以及网格员、河段河长对上游几十家企业开展溯源排查。排查中发现位于西城街道的某工贸公司存在重大嫌疑,该公司表面处理生产线设有一塑料水槽,水槽内液体呈绿色,水槽下方私设一塑料软管与雨水窨井连接,绿色废水通过软管排放至雨水窨井并有大量泡沫产生。经采样检测,废水中pH2.85,总磷超标722倍,COD超标202倍,氟化物超标134倍,总镍超标67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沙巴体育平台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63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2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台州市温岭市某水产冷冻企业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拉网清查驻点帮扶工作中发现线索利用无人机进行侦查,破获的一起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152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温岭分局在拉网清查驻点帮扶工作中对温岭市某水产冷冻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内有一地埋集水池,池内有灰色浊液废水,设有一台水泵并接有一根软管,水泵未在运行但处于通电状态,软管通往围墙后去向不明。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围墙周边进行巡航,发现围墙外与另一企业围墙之间有一个位置隐蔽且宽度极窄的巷子,巷子里的一根地埋PVC管存在重大嫌疑。执法人员对该处围墙进行破墙,发现软管确与巷子里的PVC管相连,经对PVC管路进行洋红流向试验,查明该PVC管流向市政污水管网。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525日进行立案查处,罚款34万元,并于69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

 

六、杭州市萧山区某塑料包装制品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该案件为基层网格员巡查发现线索,借助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违法犯罪线索共享机制,两部门合力查处的一起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件。

202149日,根据前期摸排线索,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某塑料包装制品公司开展检查。经查,该企业主要从事塑料加工生产,造粒生产线在加热过程产生的油烟经集气罩收集,油烟冷凝后产生的油水混合物经排气管上开取的小孔滴落至地面的容器内,该容器放置于车间北侧靠近西小江的围墙边,容器旁有一人工开挖的孔洞直接通向西小江。现场检查时容器内油水混合物处于高水位状态,孔洞周边有少量油污痕迹。经对容器内油水混合物、孔洞下方土壤和企业本底土壤中相关指标进行检测,孔洞下土壤中石油烃指标含量高于本底近5倍,与容器内混合物石油类指标类同。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于49日进行立案调查,拟处罚款32万元,下一步拟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