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自理一定的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