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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146/2019-78213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9-02-19
发文字号: -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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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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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沙巴体育平台印发《浙江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 日期: 2020- 08- 04 16: 55
  • 来源: 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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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19年2月19日


浙江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

项目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是指由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基建投资基金、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等投资的,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建设应当坚持“合理规划、整合资源;规模适度、功能完善;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项目建设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省民政厅负责制定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制度规范,指导全省重大项目的建设,负责省本级重大项目建设和日常管理。

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重大项目的建设和日常管理,指导所辖县级民政部门重大项目建设。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重大项目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对重大项目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重大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强重大项目储备管理,编制滚动投资计划,按要求储备更新项目,并做好重大项目库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重大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委托有相关工程咨询资信等级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并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申报。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第九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建设可以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或省级彩票公益金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重点资助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其中养老服务体系项目主要包括老年养护院、符合要求的医养结合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项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等。社会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县级(含)以上儿童福利设施和未成年人保护设施、设区市级(含)以上精神障碍康复福利设施;县级(含)以上殡仪馆新(改、扩)建、火化炉环保改造和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等项目。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未纳入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已获得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前期工作较好,条件成熟。项目规划、用地、环保、节能等条件具备,地方配套资金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当年能实质性开工建设,形成一定工作量并按建设计划有序推进;

(三)严格标准条件,控制规模。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专项规划及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的遴选条件,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根据地方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切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十五条  申报省级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需按照《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遵循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与使用方向;

(二)项目产权明晰。项目建设主体为各级民政部门,采用代建制的项目建成后产权归属民政部门;

(三)前期工作较好,条件成熟。项目已经获得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并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规划、用地、环保、节能等条件具备,确保申报项目具备资助资金获批当年可以实现开工建设。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与重大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责任书,明确具体责任,各负其责,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实行项目法人制。重大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实行招标投标制。重大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四)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工作,并督促监理单位配备数量足够、资质合格的监理人员负责工程监理工作。

(五)实行合同管理制。重大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廉政风险防控、工程质量安全、履约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从事基建管理的工作人员签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书,明确相关责任;

(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质量管理,督促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加强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项目总体及分阶段进度计划,保证建设项目的道路、给排水、供暖、供电、污物处理、通讯等配套辅助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建筑节能设计,在项目实施中因地制宜,采用节能替代材料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并按照环保、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污水、污物处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确需调整或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调整或变更的,需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已获省级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调整或变更,需事先征得省民政厅同意。上述资助项目在调整或变更手续未获得批准前,暂停资助资金的使用。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标准的专业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检测),并在出具相应报告后,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完成验收手续。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应根据验收意见及时要求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问题较大需要重新验收的待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程序办理竣工决算审批手续,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对重大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转移、挤占、截留或挪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的财政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管理规定,省级彩票公益金资助资金使用应遵循《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程序,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及时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并根据合同约定,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工程款拨付申请,严禁超进度支付工程款,也不得随意扣减或拖延工程款。

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支付。工程尾款应以最终竣工审计结果为支付依据。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竣工决算管理,及时组织做好年度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经审计、审核后方可办理工程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和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重大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重大项目投资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重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跟踪审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重大项目监督检查,通过约谈、函询、查阅资料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办法,采取网络、公告等方式实行重大项目建设情况信息公开,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助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压实主体责任,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十三条  省民政厅根据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及省级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与年度工作考评、资助资金分配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投资项目有序实施。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及单位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

(二)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的;

(三)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四)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重大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六)其他违反项目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民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4月1日起实行。今后中央、省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浙江省民政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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