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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9-77676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05-10
发文字号: 浙政办函〔2019〕36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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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05-10
发文字号: 浙政办函〔201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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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沙巴体育平台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 日期: 2019- 05- 17 15: 16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浏览次数:

各市、义乌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对省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对行政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立法为民、坚持立法服务和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立足国情省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省委年度工作要点和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统筹推进“六个一批”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推动行政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奋力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力争在本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1件)

(一)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6件)

1.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请审议《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省经信厅起草)

2.为加强公路建设与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美丽公路建设,提请审议《浙江省公路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3.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提请审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省人力社保厅起草)

4.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请审议《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条例》。(省建设厅起草)

5.为促进反走私综合治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请审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起草)

6.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省公安厅起草)

(二)根据项目成熟情况,可以年内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预备项目。(3件)

1.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浙江省国家数字经济示范省建设的相关部署,提请审议《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省经信厅起草)

2.为促进和保障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快建设世界“小商品之都”,提请审议《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条例》。(义乌市政府起草)

3.为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提请审议《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条例》。(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三)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2件)

1.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科技厅起草)

2.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管理,促进商业消费、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浙江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管理办法》。(省商务厅起草)

三、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项目(29件)

(一)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方面的立法项目。(9件)

1.地方性法规项目(7件):《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省农业农村厅起草);《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修订)》(省发展改革委起草);《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改)》(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经济开发区条例》(省商务厅起草);《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修改)》(省卫生健康委起草);《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修改)》(省农业农村厅起草);《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2.规章项目(2件):《浙江省轨道交通统一运营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内河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二)完善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项目。(5件)

1.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省市场监管局起草);《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修订)》(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2.规章项目(3件):《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修订)》(省农业农村厅起草);《浙江省实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细则》(省商务厅起草);《浙江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三)加强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项目。(5件)

1.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浙江省基层社会治理条例》(省司法厅起草);《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省司法厅起草)。

2.规章项目(3件):《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办法》(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省国家安全厅起草);《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四)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方面的立法项目。(5件)

1.地方性法规项目(3件):《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省教育厅起草);《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省文物局起草);《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省医保局起草)。

2.规章项目(2件):《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人防办起草);《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省体育局起草)。

(五)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方面的立法项目。(5件)

1.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省生态环境厅起草);《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省生态环境厅起草);《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改)》(省水利厅起草);《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修改)》(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2.规章项目(1件):《浙江省红木资源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省林业局起草)。

四、提高站位,落实责任,确保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实施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良法促善治。

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穿到行政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找准立法方向、坚持立法原则、把握立法精神、理清立法思路、科学设计主要制度,主动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积极回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统筹法规、规章立改废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更加平衡、充分的高质量发展。

更加注重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服从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聚焦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对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且没有立法权限的改革举措,及时提请有权机关作出立法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规章,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坚持科学立法,以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指引。从省情和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行政立法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要求。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项目引入第三方评估,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立法项目开展论证咨询,探索开展成本收益分析评估。

坚持民主立法,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扩大社会参与,完善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发挥好立法志愿者、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和民营企业联系点作用。健全立法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机制。深入基层和群众开展立法调研,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直接参与立法调研工作;充分吸收省人大、省政协的意见和建议。继续做好立法对口协商,深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倾听民意、吸纳民智。

坚持依法立法,守牢“不抵触”底线。将依宪立法、依法立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专家论证和审查把关,确保省政府制定的每一件法规案和规章经得起审查。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通过立法推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分解和落实责任,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执行。

各起草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保证立法质量。对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充分调查研究,注重专家论证,协调重大分歧,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提交送审稿;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送审稿的,要作出解释说明。对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如条件基本成熟,确需在年度内提请审议或制定出台的,应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进行立法前评估,由省司法厅提出办理意见。对未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

省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各地、各部门落实立法工作计划情况,督促按时保质提交送审稿。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核,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级有关部门对立法项目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重大分歧意见的,省司法厅应加强协调,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省政协的沟通联系和衔接配合,主动听取意见。加强对规章的解读和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浙政办函〔2019〕36号.pdf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沙巴体育平台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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