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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9-776569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01-18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9〕3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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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01-18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9〕3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2019年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浙江省模范集体评选表彰方案的通知
  • 日期: 2019- 01- 24 16: 52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总工会制定的《2019年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浙江省模范集体评选表彰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浙江省模范集体评选表彰方案

省总工会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劳模精神,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全省广大职工奋力推进“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更好地担负起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浙江的新期望,在推进“两个高水平”建设中建功立业,根据《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2019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评选表彰一批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省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籍工人、农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

省模范集体评选范围:在我省各行各业中作出特别贡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

已获得省劳动模范、省模范集体的个人和集体不参加评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五年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存在重大失信行为,拖欠职工工资、劳动关系不和谐、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和责任者,不参加评选。

此次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500名,省模范集体100个。

二、评选条件

省劳动模范: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浙江的新期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积极投身“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和“两个高水平”建设,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浙江从制造大省转向制造强省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全面实施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战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积极投身“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在美丽乡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实施精准扶贫,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帮助贫困人口精准脱贫,打赢脱贫攻坚战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全民共建共享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推进大气污染治理,促进节能减排,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推进国家“一带一路”重点项目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任务攻关,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开展浙台合作交流,推进浙台经济融合发展,扩大浙台民间交流,壮大爱国统一战线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原则上应具备市(厅)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基础荣誉。

省模范集体: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新时代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和“两个高水平”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实施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战略、建设“四个强省”、打造“六个浙江”等中心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科技进步,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清正廉洁,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党建工作扎实,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三、评选要求和办法

(一)推荐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第一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民主推荐、集体研究等规定程序,确保评选出的个人和集体具有先进性、时代性、代表性,业绩卓著,社会公认。

本次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名额中,产业工人不低于35%,其他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20%,科教人员不低于15%,农业人员不低于15%,企业负责人不超过8%,妇女不低于25%,农民工、少数民族人员应在评选中有所体现。“浙江工匠”等优秀高技能人才优先考虑推荐,同时考虑被推荐人员所在行业和系统的分布,条块结合,兼顾各行各业。

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从严控制。推荐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须由推荐单位在规定上报正式名单前两周,向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预报,经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再申报。

(二)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的评选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基层推荐单位正式上报推荐名单前,要核查被推荐对象公共信用状况(登录信用浙江http://www.zjcredit.gov.cn),核查情况作为附件同时上报。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农村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张榜公布,充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推荐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各市在正式上报推荐名单前,要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评选实行差额推荐,各市上报推荐名单,个人(含每一身份类别)、集体按1∶1.2的比例增加备选名单,每一项备选不超过2人(个),一个市备选总数不超过10人(个)。

(三)推荐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包括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除符合省劳动模范评选条件外,要求所在单位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承担社会责任;党建工作扎实,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干群关系和健全的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求近五年的主要经济指标有较大提高,居于全国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及负责人的,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及负责人的,须经当地县(市、区)以上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纪检监察、公安、人力社保、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的,还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党委“两新”工委签署意见。推荐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国有企业的集体和负责人推荐人选须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省劳动模范推荐人选为中共党员的,须经地方或系统组织部门审核。推荐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要充分听取地方统战部门的意见。(四)推荐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以市和省产业(局)工会为单位上报名单。各单位须在2019年2月28日前将公示后的推荐名单及详细事迹材料报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汇总、审核、抽查后,送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省级主流媒体上公示,经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审议并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表彰。

四、表彰和奖励

对被评为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的个人、集体,授予“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浙江省模范集体”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牌,浙江省劳动模范个人奖励7000元。

五、组织领导

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的评选,由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承担(联系电话:0571-85117602,传真:0571-85114474)。


附件:2019年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名额分配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2019年浙江省劳动模范和浙江省模范集体评选表彰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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