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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6-77758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6-07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6〕20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6-77758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6-07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6〕20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沙巴体育平台印发浙江省2016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 日期: 2016- 06- 21 09: 22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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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2016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2016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为确保实现我省2016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之路,深入实施 “五水共治”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强化减排刚性约束,落实减排主体责任,创新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建设美丽浙江。
  (二)减排目标。2016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排放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5%、2.5%、4%和4%。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减排工程建设。
  1.提升城镇治污设施水平。继续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力度,建成污水管网2000公里以上,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0万吨/日;完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7个,钱塘江和太湖全流域以及全省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加快推进老城区、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及城中村污水管网改造,逐步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因地制宜对进水浓度较低的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改造。全省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比2015年提高3个百分点,运行负荷率和达标排放率继续稳步提高。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新增污泥处置能力150吨/日。(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2.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大气污染治理。继续推进清洁排放改造,完成大型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18台共1053万千瓦,清洁机组比率达到80%以上;50%以上的燃煤热电机组启动超低排放改造,年底前完成60台以上;在钢铁、水泥、玻璃、工业锅(窑)炉等行业和领域开展清洁排放改造,废气排放达到或优于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在石化,再生铜、铝、铅、锌和无机化学等行业全面实施废气排放提标改造。开展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和改造工作,在钢铁生产企业全面启动,燃煤热电机组脱硫设施一炉一塔布置的基本取消旁路、其他形式布置的基本完成旁路改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牵头,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3.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整治。继续实行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度,严格执行禁限养区制度。全面完成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养殖场治理工作,完成166家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减排工程建设。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鼓励养殖专业户开展粪污集中收集处理和利用。抓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新增生活污水治理村4000个、提标改造村500个。(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农办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4.完善机动车船减排设施建设。完成全省充电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实施全省天然气加气站建设规划,加快充(换)电、加气站等服务保障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充换电站100座、充电桩10000个;推进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电动汽车快充站建设。加快绿色港口建设,推进宁波、舟山、嘉兴等港口和内河码头岸电工程建设,鼓励对船舶进行岸电系统接口改造,鼓励开展港口机械电动化、气动化改造试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牵头,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二)加大结构减排力度。
  1.深化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按照培育一批示范企业、集聚一批小散企业、消减一批危重企业的思路,继续巩固提升铅酸蓄电池、电镀、制革、印染、造纸、化工六大行业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坚决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等生产项目。全面开展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以及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砂洗、氮肥、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等涉水行业的专项整治。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内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纺织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
  2.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深入推进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创建。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县县通工程,扶持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项目发展,天然气年供应量达到90亿立方米。加大省外电源合作开发力度,继续提高外来电比例,同时压缩外来非清洁能源电量。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非电煤炭消费总量,煤炭消费(含外来火电)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57%以下,电煤消费占煤炭比重达到75%,非化石能源消费(含外来水电)比重提高到15.5%。强化煤炭质量控制,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禁止使用硫分大于1%的煤炭,洁净煤使用率力争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物价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3.加快淘汰燃煤锅(窑)炉。深化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加快热网工程建设,年底前热负荷在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90%以上实现集中供热。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市城市建成区和2013年底前天然气覆盖到的县级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部关停1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完成熔炉、煤气发生炉的关停或改造;其他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和2013年底前天然气未覆盖到的县级城市建成区,关停95%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关停或改造90%以上的熔炉、煤气发生炉,全年淘汰改造燃煤锅(窑)炉10000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浙江能源监管办等参与)
  4.加强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加快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和老旧落后船舶,2016年8月底前全面淘汰黄标车。严格新车和转入机动车环保准入,2016年4月1日起,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含省外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供公交、环卫、邮政用途)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码头岸电建设,加强到港船舶排放监测和监管。进一步提升燃油品质并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实施《车用汽油(浙Ⅵ)标准》;重点城市供应与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船舶在宁波舟山港北仑、穿山、大榭、镇海、梅山、嵊泗、六横、定海、衢山、金塘港区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1小时和离港前的1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等参与)
  (三)严格监管减排措施。
  1.强化减排设施运行监管。重点加强对污水处理、畜禽养殖、造纸、印染、电力、钢铁、水泥、机动车船、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行业领域减排设施的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充分发挥应有减排效益。强化对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和达标率的考核,实施污水处理费拨付与考核情况挂钩制度。加强对污水管网的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污水管网维护保养机制。加强污泥处置设施运行监管,对不规范处置行为扣减减排量。加强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监管,切实提高脱除效率和投运率。健全完善电力行业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考核机制,严格电价款的发放和罚没。(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浙江海事局牵头)
  2.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努力打造环境执法最严格、环境监管最严密的省份。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积极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强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刚性手段的运用,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信息公开与信用评价的联动,严厉打击和震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大力营造环境保护遵法、守法和护法氛围,构建良好环境秩序。(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浙江省2016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具体项目、减排措施和责任单位由省环保厅另行印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6年是“十三五”污染减排工作开局之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将污染减排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浙江和保障G20峰会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分解2016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间、减排措施等具体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二)强化政策保障。认真落实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收费制度,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建立健全以减量定增量的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制度和以吨排污权税收贡献为依据的总量激励制度,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强化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的应用和维护,确保实现对重点污染源排放浓度和总量的双控。稳妥推进排污许可证一证式改革试点,进一步整合政策资源,优化工作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严格督查考核。各级政府要强化对辖区内减排项目的跟踪督查,及时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减排日常督查,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将减排结果纳入美丽浙江建设年度目标考核,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采取通报、预警、对接、约谈、限批等措施,强化减排刚性约束,切实提高减排成效。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载体,广泛宣传污染减排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污染减排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落实环境质量公报、污染减排结果发布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等制度,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公众参与,切实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附件(见附件下载):各设区市2016年度减排目标附件 

浙政发〔2016〕20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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