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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6-777605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6-04-29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6〕47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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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6-04-29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6〕47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沙巴体育平台公布第一批通过节水型社会建设验收县(市、区)和启动第二批县(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通知
  • 日期: 2016- 05- 13 10: 41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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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2年以来,杭州市余杭区等第一批节水型社会建设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沙巴体育平台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精神,按照制度完备、设施完善、用水高效、生态良好、持续发展的要求,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抓手,加强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各方参与的节水机制,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了预期目标,顺利通过了验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公布第一批通过节水型社会建设验收的县(市、区)名单(见附件)。

同时,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现就启动第二批县(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第二批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县(市、区)为:桐庐县、淳安县、宁波市北仑区、奉化市、永嘉县、平阳县、德清县、安吉县、嘉善县、平湖市、绍兴市上虞区、诸暨市、兰溪市、浦江县、龙游县、常山县、临海市、仙居县、龙泉市、庆元县。

(二)实施时间。2016年至2019年,共4年。

二、主要任务

第二批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县(市、区)应深入分析评价区域内水资源及开发利用现状、用水水平、节水状况、节水潜力以及存在的问题,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出发,按照系统规划、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建管并重、强化政策的原则,重点抓好八方面工作:

(一)理顺节水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水利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协作、社会参与的组织协调机制,明确各单位在节水方面的职责和分工,建立常态化运行机制,强化节水目标考核。

(二)健全价格杠杆机制。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差别化水价制度,逐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按照供水工程运行支出与水费收入自我平衡的原则,积极推进供水水价改革。

(三)完善节水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取水计划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网内和自备用水户取用水计划管理的覆盖率。严格落实取水计量制度,完善取水计量和监控体系。切实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推行规划目录清单管理。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积极探索水资源承载力评价机制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清洁生产审核,扩大水平衡测试范围。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加强生产建设项目节水设计审核,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

(四)推进重点领域节水。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四个百万工程”,鼓励和推广先进灌溉技术,大力推进农业节水。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等通用节水工艺和技术,加快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深化工业节水。加快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全面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推进城镇雨水收集示范项目,发展非常规水源利用,推动工业生产、景观绿化等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五)加大载体创建力度。大力开展节水型单位、学校、社区、企业、灌区创建工作,不断扩大节水载体的覆盖面,充分发挥节水载体的示范带头作用。参照节水标杆企业和指标,引导工业企业开展用水效率对标达标,提高用水效率。

(六)建立激励保障机制。依法落实节约用水、非常规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行节水合同管理机制。

(七)加强节水教育宣传。建设节水科普教育基地,搭建宣传平台,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组织编写节约用水科普读物,加强对中小学生的节水教育,把节约用水作为中小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丰富多样、贴近实际、喜闻乐见的节水宣传活动。

(八)提升科技节水水平。积极开展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提高科技节水水平,促进农业、工业和城镇生活节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机制,负责协调方案编制和实施。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有关县(市、区)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支持节水型社会建设和长效管理。省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在按因素法分配时,将充分考虑各地节水型社会建设情况及绩效。

(三)科学编制方案。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级有关单位组织修订《浙江省县(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方案编制大纲》。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里的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方案,2016年12月底前组织实施,并报省水利厅备案。各地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方案作为指导当地节水型社会建设和长效管理、开展中期督查、评估验收的主要依据。

(四)强化指导督查。省水利厅会同省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有关县(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省级有关单位开展中期督查,检查指导各地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严格组织验收。2020年底前,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级有关单位采取查看台账、听取汇报、实地检查、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第二批节水型社会建设县(市、区)进行验收。

附件:第一批通过节水型社会建设验收的县(市、区)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第一批通过节水型社会建设验收的县(市、区)名单

杭州市余杭区、余姚市、慈溪市、象山县、温州市洞头区、乐清市、长兴县、嘉兴市南湖区、嘉兴市秀洲区、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绍兴市柯桥区、义乌市、永康市、江山市、开化县、舟山市定海区、舟山市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台州市椒江区、台州市黄岩区、台州市路桥区、温岭市、玉环县、三门县、云和县。

浙政办发〔2016〕47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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