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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6-77762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3-30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6〕12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6-77762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3-30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6〕12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沙巴体育平台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 日期: 2016- 04- 11 00: 00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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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省水生态安全,根据《沙巴体育平台沙巴体育平台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五水共治”为载体,以河长制为抓手,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重、城乡统筹、陆海联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全体系治理,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坚持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严格执法监管;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目标责任书中103个地表水考核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70%以上;提高黑臭河整治标准,杭州市、宁波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达到国家要求;较大幅度减少劣Ⅴ类水质断面;设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嘉兴市有所改善,其余设区市稳定达标)。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目标责任书中103个地表水考核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80%以上,八大水系基本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设区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设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高于90.9%(建成千岛湖引水工程后,达标率为100%)。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全面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严格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和重点行业整治提升标准,深入推进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深化铅酸蓄电池、电镀、制革、印染、造纸、化工等六大行业整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大力开展地方特征重点行业整治提升,着力解决酸洗、砂洗、氮肥、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的污染问题。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开展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的专项整治。(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2020年底前,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出路的工业集聚区应按要求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安装监控设备,实现集聚区危险废物的“自产自消”;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实施重点水污染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清洁化改造。加快对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在化工、电镀行业废水管道架空或明管的基础上,继续推行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的废水输送明管化,杜绝废水输送过程污染。(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A以上标准。坚持一厂一策,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保证正常稳定运行并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要加快实施提标改造。2015年底前,钱塘江流域和太湖流域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2016年6月底前,钱塘江流域和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全部执行一级A标准。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水质执行一级A标准。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2015年底前,人事与财务管理隶属于排水、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全部实现与主管部门脱钩。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组建或引进专业化排水(污水)运营公司,对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目前由镇政府直接负责运营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要在2016年底前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加强进出水监管,有效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达标率。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工作,提高养护技术装备水平。全面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监管。工业企业等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并符合排水许可证要求,否则不得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对于应当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未取得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纳管。提高管网建设效率,加强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对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力争到2017年底,全省新增城镇污水管网3000公里以上,基本实现全省城镇截污纳管全覆盖,全省运行3年以上的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全部提高至75%以上,新建城区必须实行雨污分流。(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建立污泥的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7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建成覆盖全市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处置设施。到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调整优化养殖业布局,大力发展农牧紧密结合的生态养殖业,促进养殖业转型升级。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消纳,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以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对1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对中等规模养殖场进行设施修复以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再提升,确保治理设施配备和运行全到位。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建立死猪保险联动机制和集中处理机制,确保设施先进、运作机制完善、政策保障到位。(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积极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政策上鼓励施用有机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到2017年,推广商品有机肥100万吨,比2015年提高25%;到2020年,推广商品有机肥120万吨,比2015年提高50%,化肥使用量逐年下降。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引导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切实降低农药对土壤和水环境的影响。到2017年,化学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2%,2018—2020年,实现化学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健全化肥、农药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组织编制和实施县域现代生态渔业规划,调整优化水产养殖布局,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明确水产养殖空间,严格控制水库、湖泊、滩涂和近岸小网箱养殖规模。开展渔场“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海水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持续保持对甲鱼温室、开放型水域投饲性网箱、高密度牛蛙和黑鱼等养殖的整治。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池塘循环水、工业化循环水和稻鱼共生轮作等循环养殖模式。积极发展浅海贝藻养殖和鱼藻、鱼贝间养、多品种混养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大力推广配合饲料替代冰冻小鱼养殖。对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投入品、非法添加等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继续做好开放型水域土著鱼类和滤食性鱼类增殖放流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支持各地开展水产养殖集中区域水环境检测和监测。到2017年,普及推广稻鱼共生、稻鱼轮作等生态养殖面积50万亩,开展水产养殖场生态化改造面积50万亩、山塘水库等生态养殖面积100万亩。到2020年,构建生产与生态相协调、安全与高效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同步的现代生态渔业。(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全省新增完成1.3万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选择经济实用、维护简便、循环利用的生活污水治理工艺,科学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充分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辐射效用,坚持区位条件允许的村庄优先接入污水处理厂。鼓励人口集聚和有条件区域建设有动力或微动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力争到2017年,全省完成21278个建制村的生活污水治理,新增受益农户448万户,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户受益率达到70%以上。以县为单位全面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收集率、负荷率和达标率。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体系全覆盖,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质分类处理。(责任单位:省农办、省建设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节能环保船舶建造和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改造。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继续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力争延续内河船型标准化政策。禁止挂桨机船舶进入禁航水域,所有机动船舶要按有关标准配备防污染设备。新投入使用的沿海、内河船舶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执行相关环保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港口和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按有关规范配置船舶含油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储设施,建立健全含油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理机制,做到含油污水、垃圾上岸处理。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泥浆船舶运输工作,禁止运输船舶泥浆排入航道。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监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强港口、船舶修造厂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评估,编制完善接收、转运及处置建设方案。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加快垃圾和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强化船舶港口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完善交通运输环境监测、监管机制。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加强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统筹水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应急资源储备和运行维护制度,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安监局等参与)
  三、推动经济发展绿色化
  (五)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生态屏障地区和钱塘江、太湖流域等水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八大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不得新建高环境风险项目,已有项目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各地开展八大流域干流沿岸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布局大调查,制定并实施排查和调整方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制。贯彻落实《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完成全省国土空间环境功能区布局,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管理政策。在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关闭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破坏生态环境或具有潜在破坏性的企业,实行严格保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范围内应按照《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留出水域保护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纺织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参与)
  (六)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指导目录、《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适时修订发布《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节约和环保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相对落后的生产能力。到2017年,全面完成电镀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淘汰钢铁落后产能80万吨、造纸145万吨、化纤55万吨、化工50万吨、印染30亿米、铅酸蓄电池230万千伏安时、制革575万牛皮标准张、砖瓦58.6亿块标准砖。各地要在国家和省定标准基础上,制订行业范围更宽、要求更严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按照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进一步细化环境准入要求,严格环境准入标准。严守生态红线,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敏感区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污染减排绩效挂钩制度,实行“以新带老”“增产减污”和“区域削减替代”的总量平衡政策和替代削减标准。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七)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到2020年,印染企业重复用水率达到45%以上,其中非棉项目达到55%以上,造纸企业综合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进全省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大幅提升园区的主要资源产出率和土地利用率,显著提高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水循环利用率,大幅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到2015年底,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同时培育20个省级以上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到2017年,7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同时培育30个省级以上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到2020年,制造业类省级以上园区(开发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培育50个省级以上示范园区,为各类产业园区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转型升级提供示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高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到2017年,全省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2%;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扩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加快在石化、医药、精细化工、铅酸蓄电池、纺织印染、造纸、皮革、化纤、冶炼、电镀等产业深入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以种植、养殖等高效农业为重点,加强肥料、农药使用管理和畜禽排放物、秸秆等废弃物利用,积极推进农业清洁化生产。积极支持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和其他绿色认证。(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等参与)
  四、加强水资源保护和节约
  (八)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44.4亿立方米以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
  加强用水需求管理,以水定需、量水而行,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人口、经济等与水资源相均衡。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严格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推进水权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效途径。到2020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全省三分之二的县(市、区)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机关事务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评估、水平衡测试,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大工业节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制订出台《浙江省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推动重点行业开展企业用水定额对标工作。以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工业给水和废水处理等领域为重点,支持企业积极应用减污、节水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发挥国家级节水型企业、省级节水型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参照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引导工业企业开展用水效率对标达标,提升工业企业用水效率。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用水器具。推动旅馆饭店、景区、度假区、学校等用水器具更新改造等。到2017年,全省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达90%以上。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到2017年,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在重点缺水市、县(市)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严控无序调水和人造水景工程。加快城市取消屋顶水箱、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建设一批雨水利用示范工程,达到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和提高雨水利用程度的目的。到2017年,省级以上节水型城市达到8个,50%以上的省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到2020年,设区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机关事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省质监局等参与)
  推进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四个百万工程”(百万亩坡耕地雨水集蓄旱粮喷灌工程、百万亩农业园区智能化标准型微灌工程、百万亩林园地经济性喷灌工程、百万亩水稻区管道灌溉工程),加快灌区节水改造,扩大管道输水和喷微灌面积。加强灌溉试验工作,探索建立灌区墒情测报网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到2020年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0以上。(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的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舟山等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执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标准和标识。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对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上收一级,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或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水资源统一调度。积极开展供水水源、城市水系、河湖连通、生态修复、突发事件处理等水资源调度,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针对抗旱应急、突发水污染等特殊情况,制订应急调度方案。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实行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维持一定的水面率、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生态健康。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重要河湖的健康评价,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五、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十一)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各设区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到2020年,全省11个设区市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各县(市、区)具备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保护区污染源清理整治,加强流域上下游联动治污,优化取水排水格局,汇水区内严格准入和监管。优先开展超标饮用水水源治理,采取污染整治、生态修复与建设等综合性措施,改善不达标水源地水质。加强对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完成物理隔离或生物隔离设施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坚持保护与引水结合,积极实施舟山大陆引水三期、千岛湖引水等工程,全力推进嘉兴太湖引水等工程。完善饮用水水源预警监测自动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广建设在线生物预警系统,到2020年,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建立水质生物毒性预警监测系统。(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等参与)
  (十二)深化地表水污染防治。
  全面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编制实施钱塘江、瓯江、曹娥江、苕溪、飞云江、大运河等省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落实流域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体系,确定流域重点治理区域和重点投入方向,探索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流域水环境管理政策。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主要污染物采用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实施《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年修编)》,开展包括太嘉河工程、杭嘉湖地区环湖河道整治工程、平湖塘延伸拓浚工程、浙江苕溪清水入湖河道整治工程和扩大杭嘉湖南排工程在内的太湖流域水环境整治项目,持续改善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以浦阳江水环境综合治理为示范,加快推进金华江、东阳江等主要污染河段的污染整治。到2020年,钱塘江由轻度污染改善到良好,瓯江、曹娥江、苕溪、飞云江总体水质保持优良,大运河水质有所改善。(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局等参与)
  全面推进“清三河”工作。巩固“五水共治”和垃圾河、黑河、臭河整治成果。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设区城市建成区于2015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年底前,设区城市建成区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杭州市、宁波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设区城市建成区全部消除黑臭水体。(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牵头,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加强河湖库塘清淤。全面开展河湖库塘清污(淤)工作,到2020年,全面清除河湖库塘污泥,有效清除存量淤泥,基本恢复水域原有功能,实现河湖库塘淤疏动态平衡。全面启动实施“百河综治”工程,重点打造百条生态特色河流,每年新增河道综合治理2000公里;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取缔非法采砂行为,全面禁止影响水源保护区和水生态的采砂行为,全面取缔洗砂水未达标排放的机制砂场。(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浙江海事局等参与)
  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断面。深入实施《浙江省劣V类水质断面削减计划(2015—2017年)》。有省控劣V类水质断面削减任务的设区市,要按照一点一策的要求,制定每个劣V类水质断面的整治计划,明确时间表、项目表、责任表,将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各设区市要按照省控劣V类水质断面削减总体目标,制定市控、县控劣V类水质断面治理方案,并公布劣V类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牵头,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加  强良好水体保护。切实加强全省主要江河源头水源地的综合保护和治理。深入实施《千岛湖及新安江上游水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浙江省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千岛湖、东钱湖、长潭水库、湖山湖、飞云湖(珊溪水库)、老石坎水库、沐尘水库、云和湖(紧水滩水库)等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千岛湖流域于2017年底前完成。积极推进省级重点湖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十三)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海洋资源科学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坚持点上开发、面上保护,全面优化海洋开发布局,控制海洋开发强度,不断提高海域利用集约化程度。开展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和预警,根据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适宜开发的海洋区域,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积极发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生态环境评价,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综合开发水平,最大程度减少对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海域海岛海岸带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有效保护重要、敏感和脆弱海洋生态系统。开展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实施严格的围填海总量控制、自然岸线使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及其规模,海岸带开发活动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到2020年,修复整治海岸线不少于300千米,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加快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港委等参与)
  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坚持陆海统筹,根据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深入实施杭州湾、乐清湾、三门湾、象山港和台州湾等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积极开展温州湾、隘顽湾、漩门湾、大渔湾、渔寮湾、浦坝港和沿浦湾等重要港湾的污染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总氮、总磷总量控制,强化直排入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的监管。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设置、设置不合理、经整治后仍无法达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超标入海河流、溪闸的超标污染物浓度有所下降。提高涉海项目准入门槛。建立海洋环境风险应急处置体系,切实提升海洋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对沿海石化、化工、冶炼等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浙江海事局等参与)
  (十四)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在地表水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禁止取用承压地下水、限期封闭承压地下水井。严格执行杭嘉湖、甬台温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快建设全省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2016年底前,完成全省断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切实提升环境风险处置能力,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关停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事件的企业。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并进行防渗自动监测。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建立工业企业地下水影响分级管理体系,以石化、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行业为重点,公布污染地下水重点工业企业名单。公布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到2020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安监局等参与)
  (十五)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加强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重点流域水生态保护,开展甬江、鳌江等重点河流廊道生态修复试点,建设、维护河道两侧的绿植缓冲带和隔离带,维持水源涵养生态空间。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积极推进水环境生物修复保护,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对滨海、河流、湖泊、溪源、高山湿地等重要湿地的保护,到2017年,完成开化县钱江源等多个湿地生态修复工程。遏制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到2020年,加大水系源头的湿地保护和生态公益林抚育力度,加强溪源湿地和高山沼泽湿地的保护和植被恢复。(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等参与)
  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大对红树林、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合理发展海洋牧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滩涂资源,切实加强滩涂围垦区生态保育建设。加强对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等滩涂湿地的保护和生态修复,通过退养还滩等方式改善滩涂湿地的生态环境。深入开展浙江渔场修复振兴和“一打三整治”行动,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推进包括自然保护区在内的各类海洋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构建蓝色生态屏障,到2017年,全省海洋保护区数量达到15个左右,面积达到管辖海域的7%以上;到2020年,数量达到18个左右,面积达到管辖海域的11%以上,提升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浙江海事局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六)严格防范环境风险。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加强对危化品物流企业和危化品运输工具的排污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特别是槽罐车的洗车水进行收集处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浙江海事局等参与)
  严格防范环境健康风险。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类、激素类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开展专项整治。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
  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强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法律主体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积极推动有关立法项目工作进程。(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加快推进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行阶梯型标准引领,重点在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制订方面取得突破。进一步提高重点流域、重点海域(如杭州湾、乐清湾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行业制定和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组织制订水产养殖尾水中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入海排污口设置标准,统一陆源入海排污口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探索建立入海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严格落实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环境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污染等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排放较重、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低、小、散企业和各类小型加工场进行清理整顿。继续推进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的问题及废水直排企业调查整治专项行动。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责令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予以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大综合惩处和处罚执行力度,建立环保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尽快推动建立“裁执分离”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执行机制,依法支持“裁执分离”后行政机关采取的组织实施措施,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执行情况实施后督察。(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法院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等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违法使用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加快环境污染责任界定、损害评估鉴定制度建设,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予以追责。(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参与)
  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省级巡查、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深入推进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会同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查处、起诉和判决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曝光一批涉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的典型案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参与)
  完善环保执法监管体制。落实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完善市、县级环境监管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强化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的稽查职能,完善环保部门对下一级政府履行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的督查制度,指导督促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省环保厅每年对30%以上的设区市和15%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市级环保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监察厅、省编办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实现环境监测机构县级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全覆盖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急预警监测全覆盖,逐步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建立常规监测、移动监测、动态预警监测三位一体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全省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推进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完善水环境质量自动化监测网络,全面完成地表水交接断面自动监测系统项目建设。按照海陆统筹、专司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基本形成实时、动态、立体、多级的海洋环境监测格局,全面提升海洋环境监测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形成县级能监测、市级能应急、省级能预警的现代化监测体系。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环保、海洋与渔业、水利、海事、气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海陆指标对接、监测责任分工、数据实时共享、信息统一发布等领域深化合作。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卫星遥感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县(市、区)环境执法监管队伍。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实践训练教学基地。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装备达标率应根据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建立较为完善的污染源基础信息库和智慧化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2015年底前各市、县(市、区)制定由政府牵头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方案,2016年起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编办、浙江海事局参与)
  七、增强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完善价格收费机制。
  加快水价改革,全面推进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县级以上城市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研究深化农业用水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探索农业水价改革。(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建立健全差别化征收体系。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污水处理收费、垃圾处理收费等制度。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牵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办、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参与)
  (二十一)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水环境保护需求特点,运用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作为有效抵(质)押的融资新模式,开发为循环经济服务的信贷产品,促进水污染防治。探索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引导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支持生态环保的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等参与)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国债等各类水环境保护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年度动态增长机制,加强资金保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清淤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二)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的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推进绿色金融。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推动绿色债券发行,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推动绿色环保企业上市,扶持一批上市龙头企业。引导保险资金投入水环境保护项目。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在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积极试行强制性保险。加快发展生猪保险等养殖业保险,建立养殖业保险与养殖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联动。(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等参与)
  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水利厅、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等参与)
  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和江河湖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财政奖惩制度,探索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示范区建设试点。继续推进跨浙皖省界的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推进排污权抵押,探索建立水权交易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参与)
  八、强化环保科技支撑
  (二十三)突破共性关键技术。
  攻关研发关键技术。围绕治水、环境监测与应急保障等重点环保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整合科技资源,通过国家和省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流域水环境综合防控管理技术、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加快突破关键共性技术瓶颈。全面强化地方环保标准的基础性研究,提高环保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开展环境监测仪器计量关键技术攻关,制定相关计量技术规范,提高对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能力。全面加强环保领域科技创新与团队建设,引进集聚高层次行业创新人才,积极出台和落实相关配套优惠政策。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省内外交流合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四)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推进环保领域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科技创新的现实支撑力,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重点推进污染物减排技术、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转化应用。不断完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环保类创新平台研发与成果转化考核激励机制,切实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二十五)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编制实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环保企业的政策措施,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思路,开放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市场,按照PPP等模式,引入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全面推进第三方建设运行模式,到2020年,基本完成环保基础设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改制。鼓励环保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一批上市龙头企业,加快实施环保资产证券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金融办、浙江证监局等参与)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强环保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保产业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市场行为,提高行业企业的管理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环保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工程研究(技术)中心与实验室,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环保领域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及装备,推动先进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加快关键装备国产化进程,形成产业发展新优势。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成果评价和产业化项目筛选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建设。培育一批集研发、孵化、制造于一体的国内外领先公共服务机构,提升节能环保产业技术配套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牵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大力发展区域性环保产业集聚区,推进形成集环保装备与产品生产、环保服务业和环保高新技术推广孵化于一体的复合型环保产业集聚区。深化污水处理设备制造特色产业基地布局,形成湖州水处理膜产业特色基地及台州工业滤布、污水处理填料和曝气设备生产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PPP模式等。加大对环保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支持服务力度,鼓励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开展环保服务业试点。支持环保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组建技术联盟、牵头重大技术研发等做强做大。以工业园区和污水、垃圾处理等领域为重点,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完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体系,积极培育、发展环境监测计量校准服务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九、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和责任落实
  (二十六)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2016年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本地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设区市方案报省政府备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向社会公开,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断面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责任和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Ⅰ、Ⅱ类水质断面制定水质保持方案,已达标断面制定水质稳定方案。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二十七)加强协调联动。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公安、水利、建设、旅游、农业农村工作、经信、农业、卫生计生、海洋与渔业、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按照水污染防治年度任务的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环保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等参与)
  完善流域、区域协作机制。落实长三角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机制。同一流域相邻的市、县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协商协作机制,跨行政区域流域应由所在区域共同的上级政府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构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和管理的体制机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等参与)
  (二十八)完善水环境管理制度。
  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完善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健全河长制工作的巡查和例会、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查督办、考核激励、宣传教育、全民参与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完善“清三河”长效机制。完善垃圾河、黑河、臭河复查机制。各地每半年要组织1次对垃圾河、黑河、臭河的全面复查评估,复查评估情况应于每年的7月中旬和次年的1月中旬报上级治水办备案。各地要加强日常巡查,持续跟踪垃圾河、黑河、臭河治理,对已通过验收的河道出现污染反弹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重新验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实行挂牌督办。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建立治污设施运行维护、河道保洁清淤、农村保洁管理等方面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农办、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等参与)
  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改革。积极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与环保审批、验收、执法有效整合的制度创新,探索实践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模式,将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交易、标准执行等环境管理要求体现到排污许可证管理中,实现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要求的全方位规范和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监管。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等参与)
  完善环境风险预警应急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制定水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应急办、浙江海事局等参与)
  (二十九)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和“党政同责”制度。省政府每年对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与生态创建、生态补偿、区域限批、相关资金分配等相结合。(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参与)
  对未能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者工作责任不落实的,通过约谈、挂牌督办、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和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要把履行生态环境建设职责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应当追究相关责任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参与)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各设区市水环境状况和排名。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治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有关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荣誉,并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省环保厅要定期公布各设区市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实时公布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和饮用水水源地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省质监局要定期公布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结果和环境计量监督检查信息。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监局等参与)
  (三十一)加强社会监督。
  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培训和政策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完善媒体参与执法、挂牌督办与公开曝光等工作机制。(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参与)
  (三十二)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强化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国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为排污单位提供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引导履行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建立企业环保自律机制。支持民间环保组织、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建设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民政厅等参与)
  附件(见原件下载):

1.浙江省质量目标清单表
  2.浙江省控制单元划分表
  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责任分解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浙政发〔2016〕12号.ceb

浙政发〔2016〕12号附件1.doc

浙政发〔2016〕12号附件2.doc

浙政发〔2016〕12号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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