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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6-777462 主题分类: 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6-12-05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6〕15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6-0082
有效性: 暂时保留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6-777462
主题分类: 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6-12-05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6〕150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6-0082
有效性: 暂时保留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沙巴体育平台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
  • 日期: 2016- 12- 12 11: 33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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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省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旅游条例》和《浙江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民宿的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民宿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规模界定标准,但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并报省政府备案。

  二、民宿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宿,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发放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照或准予申报登记。

  (一)民宿的建筑设施。

  1.建筑物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2.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3.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二)民宿的消防安全。

  1.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2.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的,不得小于0.9米。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逃生梯等逃生设施,并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4.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5.客房、厨房、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6.每层配备不少于2具3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并放置在公共部位。

  7.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的,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明敷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硬质聚氯乙烯(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8.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9.除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10.民宿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楼梯间不能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1)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

  (2)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25平方米。

  (三)民宿的经营管理。

  1.客房及卫生间应具良好通风、有直接采光或有充足光线,卫生间应干湿分离,并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5.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6.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7.民宿所在地应综合考虑环境容量,加强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

  8.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对不符合本指导意见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住宿设施,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12月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沙巴体育平台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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