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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5-77780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12-17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5〕12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5-77780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5-12-17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5〕128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沙巴体育平台加强省外涉浙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
  • 日期: 2015- 12- 30 17: 18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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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省外(境内,下同)涉浙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我省应对处置省外涉浙突发事件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省外涉浙突发事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配合事发地省(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涉浙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我省因省外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保障我省在外机构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我省和事发地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联动处置。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上级机关、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和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省外涉浙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机制。
  (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按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明确不同种类省外涉浙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确定政府负责层级;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以及事发地应对处置工作的职责分工,落实我省相关部门和市县政府的工作职责。
  (三)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准确获取省外涉浙突发事件信息,积极配合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开展人员救助紧急行动,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二次伤害,为妥善处置善后事宜提供保障。
  三、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根据省外涉浙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省政府及时建立涉浙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省外涉浙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二)协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是我省应对处置省外涉浙突发事件工作协调机构,由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负责具体工作,统一传达、落实上级机关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指示和要求;组织、部署、协调省级相关单位和市县政府开展省外涉浙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负责省外涉浙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等工作。
  (三)应急处置工作组。省外涉浙突发事件发生时,需要派出应对处置工作组赴事发地配合处置的,根据上级机关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由省政府确定牵头单位,成立由省级单位和相关市县政府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制订工作措施,赴事发地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四、运行机制
  (一)启动应急响应。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启动省外涉浙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党中央、沙巴体育平台指示我省派出应急处置工作组配合处置的;
  2.外省(区、市)政府商请我省派出应急处置工作组配合处置的;
  3.省委、省政府认为需要派出应急处置工作组配合处置的。
  (二)事件处置。应急处置工作组赴事发地后,应及时深入了解事件情况,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安抚、医疗救助、死(伤)者身份确认、保险理赔以及人员返回等相关工作;有关省级单位和市县政府要按照应对处置工作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按规定迅速、准确地将省外涉浙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情况报送省政府。
  (三)善后处置。对突发事件造成人员死亡的,有关市县政府和省级单位要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伤者以及死亡人员家属及时采取心理干预、慰问等必要措施。
  (四)信息发布。根据省外涉浙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情况和工作需要,统一以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适当形式,适时组织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五)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处置工作组应进一步做好人员安置、损失评估等后续工作,及时对突发事件和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把省外涉浙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与属地内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等对待,加强省外涉浙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做好省外涉浙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和载体,加强对省外涉浙机构、企业及人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普及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做到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保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根据责权统一原则,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归属,为省外涉浙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工作,健全完善应急物资管理、调度和协调机制。
  (四)加强问责。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省外涉浙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责任,对在省外涉浙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鼓励;对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人员,要加强行政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7日

浙政办发〔2015〕128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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