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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3-77679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8-2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3〕119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索引号: 000014349/2013-776794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8-2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3〕119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沙巴体育平台开展农业现代化评价工作的通知
  • 日期: 2013- 09- 09 00: 00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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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沙巴体育平台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118号)精神,引导各地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业现代化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和内容
  农业现代化评价对象为各市、县(市、区),评价内容为各市、县(市、区)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具体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农业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浙委办发〔2013〕25号),监测评价3大系统11项子系统和26项指标,3大系统分别是农业产出水平、要素投入水平、可持续发展水平;11项子系统分别是生产水平、产业结构、生产效率、主体素质、土地集约、资金保障、农业科技、设施装备、生产基础、生态保护、生活环境;26项评价指标明确评价内容、权重设置和2015年、2020年的目标导向。
  二、评价组织和管理
  农业现代化评价工作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省海洋与渔业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牵头,省农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海关等参与。
  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监测评价各项具体工作,根据指标体系要求建立相关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工作规范,并根据规范要求收集、审核、认定全省及分市、县(市、区)监测基础数据。各参与单位负责根据指标体系要求建立与本单位相关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工作规范,并根据规范要求收集、审核、认定全省及分市、县(市、区)数据,并及时报送牵头单位。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监测基础数据质量。对尚未纳入现行综合统计制度或部门统计制度的监测指标,需由本单位制定相应统计报表制度,于2013年10月底前报省统计局审批。从2014年开始各单位应依照正规统计制度实施数据收集、审核、认定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监测基础数据统计体系,提高基础数据质量,收集并及时向省级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上报监测数据,配合开展监测。
  三、评价程序和结果发布
  各牵头单位会同参与单位每年按以下程序对各市、县(市、区)农业现代化开展评价:
  1.数据收集审核认定。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根据指标体系各专业基础指标统计报表制度及收集审核工作规范要求,分部门收集、审核、认定全省及分市、县(市、区)相关指标上年数据,并于每年4月底前,以纸质(加盖公章)和电子表格形式报送省农业厅。
  2.数据整理及计算。省农业厅负责对省级有关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格式及质量审核,并进行整理计算,得出分类指标得分及总体得分,起草年度监测报告。省统计局协助省农业厅做好相关工作。
  3.监测结果审核。由牵头单位对监测初步结果数据及年度监测报告进行讨论审核,确保监测结果符合实际、年度监测报告全面客观公正。
  4.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在参与单位对监测数据审核确认的基础上,牵头单位综合测算监测结果,形成浙江省农业现代化监测评价年度报告,报省政府审定后,以适当形式发布。
  四、加强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分管农业秘书长召集有关单位负责评价工作,协调有关问题。
  五、科学运用评价结果
  农业现代化评价要坚持科学性、导向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市、县(市、区)农业现代化发展水平。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评价指标体系的导向性要求,科学运用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纳入相关考核内容。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浙委〔2012〕118号、浙委办发〔2013〕25号文件提出的任务要求,加强对重点工作任务的协调和联系,细化工作举措,明确时间进度,落实保障措施。特别是针对薄弱环节,要组织实施专项行动,统筹推进全省农业现代化。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参与评价工作,对照农业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结果,加强目标导向,突出特色优势,科学统筹规划,认真制订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专项行动计划,力争在全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附件:浙江省农业现代化评价工作分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见原件下载):浙江省农业现代化评价工作分工

浙政办发〔2013〕119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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