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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3-77679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8-1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3〕121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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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8-1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3〕121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沙巴体育平台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网上联合审批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日期: 2013- 09- 10 11: 51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网上联合审批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网上联合审批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工作规范运行、提速增效,保障政府投资项目省级网上联合审批平台(以下简称“网上联审平台”)规范运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沙巴体育平台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3〕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网上联审平台是部署在省电子政务外网资源共享区(VPN2)上,依托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的,以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流程记录和信息共享为主要功能的电子政务平台。
  第二条网上联审平台功能:
  (一)并联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各环节的牵头部门、前置审批部门通过网上联审平台传递信息、办理审批、共享审批结果文档。
  (二)效能监察。实时记录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各环节的办理情况,实现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办理合规性和时效性进行全程监管。
  (三)信息服务。项目申报单位可通过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实时查询项目审批进度,对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申告。
  第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均纳入网上联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省发改委立项审批产生的项目编号和网上联审平台提供的项目查询密码,作为该项目网上联审的唯一编码和查询凭证。
  第四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网上联审平台的总体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省发改委负责网上联审平台的项目准入把关和项目审批总体指导、协调,省监察厅负责对网上联审平台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派驻机构监察室对本部门网上联审进行监督,省级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网上联审平台应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牵头部门、前置审批部门应当在网上联审平台上及时登记相关审批环节的收件、受理、办结信息和有关文档,要确立一名分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网上联审实施工作,落实相关运行工作和内部监管职责。
  第二章联审流程
  第六条立项审批阶段的网上联审流程:
  (一)项目受理。省发改委根据项目办理流程,在出具受理通知书或办结当日,将项目受理通知书或审批结果批文、相关材料通过网上联审平台发送给前置审批部门;按规定应由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前置审查意见的,应直接发送给当地主管部门,同时抄告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按规定需由省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前置审查意见的,不计入网上联审时间。
  (二)前置审批。前置审批部门收到项目受理通知书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的短信通知后,应及时登录网上联审平台查看确认,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项目,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联审平台退回并告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重新分办;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项目,应在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后,按办理流程在网上联审平台中及时登记收件、受理(补正)、挂起、办结的信息和相关文档。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省发改委在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材料后,按办理流程及时登记收件、受理(补正)、挂起、办结的信息和相关文档。
  第七条初步设计审批阶段的网上联审流程:
  (一)省发改委在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后,按办理流程及时登记收件、受理(补正)、挂起、办结的信息和相关文档。
  (二)在初步设计审批办结当日,根据项目性质将审批结果批文通过网上联审平台发送给水利、交通运输、建设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施工图联合审查阶段的网上联审流程:
  (一)水利、交通运输、建设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初步设计审批结果送达短信通知后,应及时登录网上联审平台,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施工图联合审查的牵头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下级部门)。
  (二)施工图联合审查牵头部门在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后,按办理流程在网上联审平台中及时登记收件、受理(补正)、办结的信息,上传办理结果。在施工图审查办结当日,根据项目性质将办件通过网上联审平台转交施工许可证联办牵头部门。
  第九条施工许可证联办。施工许可证联办牵头部门在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后,按办理流程在网上联审平台中及时登记收件、受理(补正)、办结的信息,上传办理结果。
  第三章操作规范
  第十条规范收件:
  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行文规范且材料齐全的,前置审批部门及施工图联审、施工许可证联办牵头部门应及时在网上联审平台进行收件操作,填写报件基本信息,并在网上出具收件凭据,供项目申报单位下载打印。
  第十一条规范受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件,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受理,网上联审平台开始计时。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件,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补正通知,登记补正起始时间和补件要求,补件要求要详细、完整填写;重新补正材料的报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予受理,并在网上联审平台上操作。
  第十二条规范挂起:
  (一)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在办理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或请国家级专家评审的,审批部门应及时在网上联审平台进行挂起操作,说明挂起原因、登记挂起时间、明确办理时限。
  (二)挂起阶段不计算审批时限。原则上各审批部门在规定挂起环节内的挂起次数最多只能1次。
  第十三条规范办结:
  审批部门出具审批(审查)意见后,应及时在网上联审平台进行办结操作,登记详细审批(审查)意见,上传审批(审查)结果批文或证照扫描件,批文或证照有编号的应准确填写编号,扫描件文档统一采用PDF格式。
  第十四条网上联审平台在每个操作步骤配置相应的短信提醒内容,向相关环节审批部门、项目申报单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发送办件流程告知信息、超期预警提醒信息。各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实际审批过程登记收件、受理、办结等信息,确保网上流程信息和实际流程信息一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网上联审平台初始运行阶段为各审批部门统一配置一个单位账号,各审批部门应指定一名操作人员负责全程操作、登记审批信息,操作人员手机应和网上联审平台账号绑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六条网上联审平台为每一个政府投资项目生成一张项目审批动态信息图,实时展示各环节审批办理过程和审批时限超时警示。超时警示分红灯、黄灯两种,待办件进入审批办结时限的24小时之内亮黄灯,待办件超过审批办结时限亮红灯,红灯警示一经生成后不得更改。进入网上联审平台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运行情况,纳入省市县三级统一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按《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实行监督。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编号和查询密码,实时查询项目办理信息,对审批单位不按实际流程登记办理信息的情况,以及项目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网上投诉。
  第十八条省级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本系统相关业务的审批流程和业务规则,制定规范的网上联审平台操作规程。因审批职能调整须对网上联审平台业务流程进行变更的,应经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更改。
  第十九条自建审批系统的省级单位,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网上联审平台接口规范,逐步实现与网上联审平台的流程对接。各市、县(市、区)审批部门应依托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系统或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批系统,逐步实现与网上联审平台的流程对接。
  第二十条省监察厅通过网上联审平台对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过程进行实时监察,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对以推诿、拖延时间等方式拒绝将已明确要求纳入网上联审平台的事项、业务数据接入系统的,或超时审批、违规审批等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省监察厅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政办发〔2013〕121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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