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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3-776864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5-0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3〕41号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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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5-06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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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沙巴体育平台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 日期: 2013- 05- 27 00: 00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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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6日


附件:

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推进我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据。为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分工原则
       (一)省级有关部门是《规划》的推动落实主体,主要负责制度完善、政策制订、督查考核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是《规划》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根据省级部门的职责分工,将《规划》的主要目标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明确主要负责部门或牵头部门。
       (三)《规划》确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按支出责任分级落实;各项保障工程由省级有关部门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工作分工
       (一)基本生活服务。
       1.劳动就业服务。坚持就业优先,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城乡劳动者体面就业。(省人力社保厅牵头。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不一一列出,下同。)
       2.社会保障。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工作,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省残联等部门负责)
       3.基本住房保障。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基本需求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扩大城镇住房保障受益覆盖面。(省建设厅牵头)
       (二)基本发展服务。
       4.基本公共教育。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体系,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普惠性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教育厅牵头)
       5.基本医疗卫生。围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质量水平。(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6.人口和计划生育。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及优生优育方针,完善人口政策和调控机制,加强人口发展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城乡育龄群众身心健康,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省人口计生委牵头)
       7.公共文化体育。推动文化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在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文化素养,增强我省文化软实力。加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全民健身,进一步增强人民体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等部门负责)
       (三)基本环境服务。
       8.生活基础设施。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全面提升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水平,合理布局城乡公益性商业网点,加强社区、农贸市场等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方便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9.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立健全邮政普遍服务体系、通信网络服务体系、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为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提供优质信息服务。(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民政厅等部门负责)
       10.环境保护。以打造“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态浙江为目标,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办等部门负责)
       (四)基本安全服务。
       11.生活安全。以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消费安全为重点,构筑城乡居民生活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生活品质。(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12.生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制。(省安监局牵头)
       13.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面加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着力提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为人民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省民政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应急办、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
       (五)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4.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顺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趋势,破除影响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优化配置,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省发改委等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15.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格局的目标,建立健全促进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缩小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16.促进人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原则,优化制度设计,破除制度壁垒,切实保障残疾人、妇女、儿童、老年人、外来流动人口、低收入群体等重点人群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逐步缩小群体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省残联、省妇联、团省委、省民政厅、省农办、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六)保障机制。
       17.健全财力保障机制。坚持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增长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各级财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省财政厅等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18.创新服务供给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充分调动社会资源,逐步形成有序竞争和多元参与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提高服务效率。(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19.完善评估监督机制。建立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监督机制,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工程统计制度,将基本公共服务绩效纳入政府考核问责体系,规范并引导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的职责行为。(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围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认真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建立健全组织协调和责任落实机制,精心组织力量,层层抓好落实。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每年1月底前要把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省政府。

浙政办发〔2013〕41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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