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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3-77691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1-17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3〕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3-0004
有效性: 有效
废止时间: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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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3-01-17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3〕5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3-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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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沙巴体育平台印发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办法的通知
  • 日期: 2013- 01- 17 13: 09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发扬工程勘察设计人员自主创新精神,繁荣勘察设计创作,推进我省新型城市化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沙巴体育平台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本省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工程技术人员的省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成立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荐命名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推荐命名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名额一般不超过10名。具体名额分配由推荐命名工作办公室根据各行业技术人员数量、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产值、科技进步情况提出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条  受聘于在本省注册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申报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
  (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强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具有深厚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专业带头人,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含研究生就读期间)20年以上(有特殊贡献者可适当放宽),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本专业国家一级注册执业资格(国家未实行执业注册的专业除外);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多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含境外工程)的勘察或设计,技术水平达到或超过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过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本专业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若干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本专业省科学技术奖项;
  (六)在本专业领域出版过学术专著,主编过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以及在本专业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
  (七)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以申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日期,有特殊贡献者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在推荐命名中可优先考虑:
  (一)在本专业领域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
  (二)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并参加推荐命名: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近10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申报时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第八条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材料须附不少于2位本专业院士、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书面推荐意见(如本专业没有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可请相关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每位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届原则上最多推荐2名。
  申报材料包括:(一)申报表;(二)有代表性的设计作品简介、工程技术成果、论文和著作;(三)重要奖项获奖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书面推荐意见;(五)代表其勘察设计水平和成就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当地公示后,汇总报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工作办公室;省(部)属单位的申报材料经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报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命名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  推荐命名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进行初评,并量化赋分,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产生不超过20名候选人。
  第十一条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综合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委员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评审前聘任工程勘察设计领域院士、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省内知名专家等组成。评审委员人数不少于15人。评审委员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综合评审会议,对初评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复评,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得票数达到出席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且按票数高低排出命名限额内的候选人,确定本届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名单。
  根据需要,复评时可采用听取候选人述职、现场答辩等方式。
  第十三条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名单由推荐命名工作办公室在省级有关媒体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授予“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当积极参与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学术交流、工程建设标准化等工作,致力于培养工程勘察设计人才,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工程勘察设计技术队伍建设和行业技术进步。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应为设计大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发挥学术技术交流平台作用。
  第十五条  浙江省申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从已获得“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的人员中择优推荐。
  第十六条  获得“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荣誉称号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
  (一)伪造事迹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严重违背从业道德,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7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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