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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2012-78027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12-10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2〕15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2-0091
有效性: 失效
废止时间: 2021-01-13 14:26:25
索引号: 000014349/2012-78027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
发文机关: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2-12-10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2〕151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1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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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沙巴体育平台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 日期: 2012- 12- 11 13: 08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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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在扑救初起火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管理不规范、保障不有力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服务民生需求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以强化社会消防管理为手段,坚持“防消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发展,坚持“一队多能”,推进“多元化、社会化”建设,推进“法制化、正规化”管理,切实履行好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职能,全面加强城乡消防能力建设。
  二、规范日常管理
  (一)人员聘用。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长、副队长(指导员、副指导员)由乡镇事业单位人员担任,具体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队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由组建单位自行组建。专职消防队负责人的任免及消防队员个人信息档案,应当及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业务培训。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由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培训;专职消防队的副队长、副指导员、班长由市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培训;专职消防队队员由县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培训。专职消防队队长、指导员要及时参加培训并取得灭火救援员初级以上岗位资格证书,其余人员要及时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省人力社保、省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省总工会,要组织专职消防队队员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授予有关荣誉称号。志愿消防队队员由当地专职消防队负责培训。
  (三)工作秩序。专职消防队要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制定年、季、月、周工作计划;规范各类行政会议和登记统计;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教育;统一内务、库室设置和门牌、库室门牌标志;统一佩戴明显标志,着规定的制式服装。志愿消防队要结合实际,建立规范的工作、生活秩序,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训练秩序。专职消防队要建立个人和单位的训练档案,制定严格的业务训练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志愿消防队要结合实际和队员数量编制班组,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次数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五)执勤秩序。专职消防队要严格执行执勤制度,实行队长负责制,单独编队执勤,执勤备战人员实力不得少于队员总数的70%,落实24小时执勤制度,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值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2天;要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装备、器材,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车、消防艇、泵等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制作检查记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调度指挥必须纳入城市“119”调度指挥体系同步建设,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和组织指挥。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培训,提高其组织防御和扑救火灾能力。
  三、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营房建设、装备配备应纳入各地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建设情况予以奖励性补助。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并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扶持志愿消防队建设。
  (二)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由当地政府按规定进行保障,确保队员的工资水平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匹配,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事业单位应确保专职消防队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员要按规定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志愿消防队员定期参加训练、演练和执勤。
  (三)立功奖励。对在灭火救援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表现英勇的集体及人员,各级政府可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记功奖励。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评优评奖范围。
  (四)伤残抚恤。各地要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当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批,落实各项待遇。
  (五)车辆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减免专职消防队的车辆购置附加税费。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船),应当按照特种车(船)上牌、管理。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可申领浙江省专职消防队执勤车辆免费通行证,在执行任务时享受免收车辆通行费待遇。专职消防队伍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消防车(船)的监管,督促落实消防车(船)使用审批、维护保养和对消防车(船)驾驶人的管理教育,确保行车安全。
  (六)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督促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落实建设和管理任务;设区市政府要定期全面检查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及省级有关部门要强化检查督导,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继续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一)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城市公安消防站保护范围之外的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或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和灭火救援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并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依法为其进行法人登记,并凭法人登记证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独立核算。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和人员。经济欠发达、偏远山区、海岛等的乡镇(街道)可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并合理布点或结合实际建立符合要求的消防队伍。各地要依靠社会力量,在社区、行政村探索建立志愿消防队。
  (二)创新消防建设模式。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完善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专职消防队,或通过花钱买服务,采取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政策,加大对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扶持力度,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探索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和壮大防火灭火救援的社会化、企业化主体,通过市场作用调动社会资源,增强消防工作的社会合力。
  (三)全力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各地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与“智慧消防”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运用现代信息与网络技术,妥善处理人防、物防、技防、制防四者关系,实现资源整合与协同,推进消防管理向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方向转变,切实提升消防安全的社会化防范和处置水平。
  (四)支持再就业。各地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员的在岗教育,鼓励和支持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队员通过继续教育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合同期满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对于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专职消防队队员,在合同期满另谋职业的,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条件由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联合制定下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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